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即被上訴人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鄧及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9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26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