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706號

原告
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棣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被告
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提供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提供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向原告訂購品名為國慶KC22585AU高分子塑膠粒,約定每公斤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23元。原告已於101年9月3日、9月5日、9月12日、9月13日共出貨17,000公斤予被告,總計貨款為2,142,000元。原告於101年12月27日以臺中公益路郵局第2140-7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上開貨款,惟被告迄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142,000元及自10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之前到庭辯以:被告有向原告訂購上開物品,也有收到原告所主張之上開貨品。但上開貨品於使用過程中發生瑕疵,希望減少價金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採購憑單、出貨單、客戶對帳單、催告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原告所出售之貨品於使用上發生瑕疵,請求減少價金云云,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舉證證明,是其所辯,尚無足採。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則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兩造就系爭貨款未約定清償期限,既經原告於101年12月27日以臺中公益路郵局第799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貨款,於101年12月28日送達被告而生催告效力,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在卷可憑。則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142,000元,及自10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