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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13號

原告
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儉
訴訟代理人
孫明熙律師
被告
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4,159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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