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告
大寶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權一
被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及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欠繳納裁判費56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7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3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