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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72號

上訴人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6,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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