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72號上 訴 人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75萬6,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