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4號
- 原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芸
- 被告
- 林美月
- 被告
-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源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祐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价律師
- 被告
- 林靜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謀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政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俞均
- 被告
- 林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地上物拆除及遷移」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三所示地上物拆除及遷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