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4號

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芸
被告
林美月
被告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被告
林靜玉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俞均
被告
林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地上物拆除及遷移」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三所示地上物拆除及遷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