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4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佳芸 被 告 林美月 被 告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祐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价律師 被 告 林靜玉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俞均 被 告 林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地上物拆除及遷移」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三所示地上物拆除及遷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