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宋錦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290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2,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