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0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錦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290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2,0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