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0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錦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290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2,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