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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55號

上訴人
黃瑞瑩
被上訴人
銘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純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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