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藍朝華
- 即原告
- 藍朝榮
- 被告
- 萬國石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施淑裕
上訴人與被告萬國石材有限公司、施淑裕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01
8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8,400元【計算式:面積土地
公告現值(45+85+15+46)×2400=4584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