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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18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黃裕仁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藍朝華
即原告
藍朝榮
被告
萬國石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淑裕

上訴人與被告萬國石材有限公司、施淑裕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01

8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8,400元【計算式:面積土地

公告現值(45+85+15+46)×2400=4584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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