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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6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告
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真
被告
林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未及陳報被告林克彥籍設南投縣埔里鎮○○里○○路00號之處所,致未為合法送達,是原告前所為一造辯論之聲請尚非合法,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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