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 告 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真 被 告 林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未及陳報被告林克彥籍設南投縣埔里鎮○○里○○路00號之處所,致未為合法送達,是原告前所為一造辯論之聲請尚非合法,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