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
    詹淑真

  • 原告
    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克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   告 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真 被   告 林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未及陳報被告林克彥籍設南投縣埔里鎮○○里○○路00號之處所,致未為合法送達,是原告前所為一造辯論之聲請尚非合法,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鄭晉發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