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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玖靜即謝靜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何江松
即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以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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