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玖靜即謝靜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江松
- 即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鄭以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吳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