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玖靜即謝靜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江松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以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8,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