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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30號

返還土地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30號

原告
蕭素珠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穎
被告
張志宏
參加人
傳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宏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附件為10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被告庭提訴訟資料影本,因原告未到庭,故併送達原告,原告若有意見,請於庭前具狀表示,繕本應逕送達被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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