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4號 原 告 泉天光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燕 被 告 李茂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差額裁判費新臺幣14,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於 102年11月27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