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84號

返還和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84號

原告
三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達賜
訴訟代理人
吳益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玉霜、廖本儀、廖凱平間因返還和解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未表明對被告何玉霜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請求權之法條依據);另查,訴之聲明中未表明被告廖本儀、廖凱平應受判決之聲明,亦未表明對被告廖本儀、廖凱平所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何玉霜之訴訟標的及被告廖本儀、廖凱平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