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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84號

返還和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84號

原告
三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達賜
訴訟代理人
吳益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玉霜間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000元(675,000元+1,300,000元=1,9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60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7,380元,尚應繳納13,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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