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84號
- 原告
- 三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劉達賜
- 訴訟代理人
- 吳益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玉霜間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000元(675,000元+1,300,000元=1,9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60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7,380元,尚應繳納13,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