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楊芳泉
- 上訴人茂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 茂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泉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永豐、林寶彩、劉喬旻、劉喬茵因102年 度訴字第321號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2,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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