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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
    楊芳泉

  • 上訴人
    茂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 茂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泉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永豐、林寶彩、劉喬旻、劉喬茵因102年 度訴字第321號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2,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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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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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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