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65號
- 原告
- 賴宏榮
- 被告
- 太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趙秀美
賴國華
賴宏洲
賴國銘
賴佳瑂
賴鈺欣
賴政富
賴美蘭
賴美惠
賴美玲
賴宗輝
賴曾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2年10月15日102年度補字第16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