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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6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65號

原告
賴宏榮
被告
太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趙秀美

      賴國華

      賴宏洲

      賴國銘

      賴佳瑂

      賴鈺欣

      賴政富

      賴美蘭

      賴美惠

      賴美玲

      賴宗輝

      賴曾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2年10月15日102年度補字第16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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