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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7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告
陳蕙香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君
被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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