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 告 陳蕙香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君 被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