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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9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7號

上訴人
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五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京積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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