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7號
- 上訴人
- 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五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京積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