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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4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47號

上訴人
被告
德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怡馨

      江永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74元(618,000-290,826=327,1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4,800元,尚不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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