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4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德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怡馨
江永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74元(618,000-290,826=327,1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4,800元,尚不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