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50號
- 原告
- 晉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柳文
- 訴訟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佐偉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藍林素珍
- 法定代理人
- 藍宏吉
- 法定代理人
- 藍宏銘
- 法定代理人
- 藍怡君
- 被告
- 陳俊中
上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如推舉清算人同意書)。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