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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告
林美玲
輔佐人
蔡恩惠
被告
甲苡水電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耿維

兼訴訟代理

人     余祥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應增列「余耿維」為被告甲苡水電材料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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