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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83號

原告
莊振村
被告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為陳彥君,且被告總公司之地址為臺北市○○區○○○道0段000號3樓,此觀卷附被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即明;原告起訴狀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誤載為楊文芳,併予敘明)間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607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1日送達(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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