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
- 上訴人
- 何應欽
- 送達代收人
- 陳憶琳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菊等4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037,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9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菊等4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037,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9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