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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 原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舒夢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3,0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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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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