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黃賀明
- 原告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舒夢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3,0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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