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企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騫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 陳文發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複代理人 張瑋漢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芳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林界政 陳玉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訴部分: 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部分: 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㈢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㈣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肆佰陸拾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㈤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1 年10月間起至同年12月止,陸續向其訂購螺絲等製品,惟迄未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614,035 元,而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等語;被告則於102 年3 月27日具狀提起反訴,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前於100 年10月21日以採購單(採購單號:AQ00000000)向原告採購之M6壓鉚車削異型螺母100 萬2000支及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50萬支,因有壓花形狀不良、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等瑕疵,導致被告遭國外廠商退貨,而受有營業損失及遭退貨所產生運費、報關等損失共計3,027,461 元,被告業已於101 年11月22日對原告為抵銷之通知,惟被告上開損失數額經與原告系爭貨款抵銷後,尚有1,413,426 元之損失,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賠償損害等語。是本件反訴之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法律關係,及兩造所主張之權利,均係本於兩造間買賣之契約關係所生,即有相牽連之關係,尚不致延滯訴訟終結,又非專屬他法院管轄,並得行同種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提起反訴,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係聲明求為判命反訴被告即原告給付反訴原告1,630,666 元及自102 年3 月27日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繕本送達後,於103 年1 月29日具狀變更聲明求為判命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1,413,426 元,及自102 年3 月28日(即自102 年3 月27日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2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亦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甲、本訴部分: 一、原告企龍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企龍公司)起訴主張: ㈠被告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鐿鈦公司)自101 年10月間起至同年12月止,陸續向企龍公司訂購螺絲等製品,貨款總計為1,614,035 元(下稱系爭貨款),企龍公司均已依約出貨並經驗貨合格。詎企龍公司依兩造交易流程,開具統一發票向鐿鈦公司請款,均未獲置理,鐿鈦公司迄仍積欠企龍公司系爭貨款未為給付。 ㈡關於鐿鈦公司抗辯企龍公司前所交付之車削異型螺母存有瑕疵,而主張以系爭貨款與鐿鈦公司就前開瑕疵得請求企龍公司賠償之損害金額予以抵銷部分: ⒈鐿鈦公司所稱向企龍公司大量訂購之M6、M8車削異型螺母(訂單號碼:AQ00000000),係鐿鈦公司於100 年4 月29日,先向企龍公司採購M6、M8車削異型螺母各1,000 支樣品,企龍公司依約交貨,經鐿鈦公司檢驗合格後,始於100 年10月21日向鐿鈦公司大量採購M8車削異型螺母50萬支、M6車削異型螺母100 萬2000支。企龍公司製造上開壓鉚車削異型螺母,均係依約按照鐿鈦公司採購單所附圖面製作,而鐿鈦公司採購時提供之圖面並未要求螺母必須具有壓入鉚合之功能,且未經兩造約定為上開車削異型螺母之採購內容。況且上開車削異型螺母係鐿鈦公司先向企龍公司訂製少量樣品後,經確認品質無誤,始向企龍公司大量採購,鐿鈦公司若因上開車削異型螺母遭國外廠商退貨,亦係鐿鈦公司錯誤指示、錯誤要求或國外廠商刻意刁難所致,鐿鈦公司自應負採購責任,其要求企龍公司以本件兩造並無爭議之系爭貨款扣除上開損失金額,實屬無據。 ⒉鐿鈦公司採購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時,提供予企龍公司圖紙,根本未就壓花形狀有特別指示,且未要求壓花須有尖角,此由上開圖面對照鐿鈦公司101 年3 月29日採購上開M6、M8車削異型螺母時所附之圖面,即可知鐿鈦公司係迄至101 年3 月29日採購時,才於圖面增加壓花形狀之圖樣及記載「壓花尖角平面」等文字。再者,上開圖面上未提及鉚合,亦未提供金屬板內孔尺寸,以供鉚合實測,顯見兩造就鉚合乙節未有特別約定。足認兩造前就本批訂單AQ00000000貨物,並未就壓花形狀有特別約定,且未要求鉚合實測,未經兩造約定為上開壓鉚車削異型螺母之採購內容,故鐿鈦公司引用國外廠商報告及SGS 量測報告,主張壓花形狀有瑕疵、不符圖面要求、壓花形狀不尖、不完全,無法安裝鉚合,有違契約預訂效用云云,根本無稽。 ⒊關於本批訂單AQ00000000貨物,兩造所約定之滲碳規格為「HV0 000-000 、滲碳層0.1-0.2mm 」,此係指在滲碳層深度0.1-0.2mm 間,有硬度達到650-750 ,即符合要求,是以本批貨物經金元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元達公司)檢驗,在滲碳深度0.1mm 處,硬度分布已達650-750 ,核符上開滲碳規格之要求,故而金元達公司才會判定產品合格。且滲碳層具有表面越硬,中心越軟之性質,若依鐿鈦公司所述上開滲碳要求係指在螺帽滲碳層深度0.1-0.2mm 間一律要求硬度要達650-750 ,則該螺帽之表面硬度恐將超過750 而過硬,足見企龍公司製作之螺帽已符滲碳規格要求。鐿鈦公司稱本批貨物係約定滲碳深度0.1-0.2mm 間,硬度均達650-750 云云,並非事實。 ⒋再者,鐿鈦公司稱本批訂單AQ00000000貨物屬於特別採購案件,雖不符合規格要求,惟因有交貨時效,且國外廠商認定可能與鐿鈦公司認定不同,因此先依期限交貨云云,並提出協力廠矯正單為證。然查,上開協力廠矯正單固分別記載不良項目,然觀其日期及內容可知,此為本批訂單AQ00000000第一批出貨貨物之矯正單,自難逕以上開不良項目記載驟認本批訂單其後所有出貨貨物亦均有相同問題。又上開M8車削異型螺母之矯正單上雖載有表面硬度過大之問題,惟兩造約定之滲碳要求,已如前述,係滲碳層0.1-0.2mm 間,就表面硬度並無約定;況且本批貨物之硬度均有經金元達公司檢驗合格,顯見該不良項目記載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自不得單憑矯正單記載認定本批貨物硬度不符契約要求。企龍公司收到上開矯正單當時,其書面上無論是特採欄位亦或退貨欄位,根本均未勾選,有協力廠矯正單可稽,乃鐿鈦公司當時在接受企龍公司出貨之車削異型螺母後,並無任何關於商品不符規格而應為特採或退貨之意見,嗣後卻自行在特採欄位勾選,扭曲解釋本件採購之訂單屬於特別採購案件,顯刻意混淆事實,有悖誠信。 ⒌根據被證十六之採購單可知,鐿鈦公司向企龍公司採購之螺母並無約定應由鐿鈦公司作除氫處理,此由證人林孟勳於本院102 年6 月10日作證時自承並無特別要求即可明瞭,且除氫處理係由鐿鈦公司自行與電鍍廠即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絡,企龍公司並不知情,乃因在交貨前曾有多次因熱處理硬度不夠遭鐿鈦公司退貨,導致須作多次重工熱處理及重新電鍍,企龍公司詢問電鍍廠後才知鐿鈦公司有另外要求電鍍廠除氫處理,而未告知企龍公司,鐿鈦公司此舉顯有悖誠信,並嚴重影響企龍公司商譽及產品品質,蓋之前多次退貨讓鐿鈦公司重工熱處理及電鍍,恐係因鐿鈦公司自行連絡之除氫處理溫度設定有誤所致。再者,依證人曾智達於同日證述亦可知,企龍公司生產之螺母熱處理硬度確均符合約定標準,而無任何瑕疵,至於除氫處理雖可能影響硬度,但該部分並非兩造約定項目,故縱有產品在除氫後之硬度受影響,亦與企龍公司無涉。 ⒍鐿鈦公司既係先於100 年4 月29日向企龍公司採購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各1,000 支樣品,企龍公司依約交貨,經送鐿鈦公司檢驗合格後,鐿鈦公司嗣再於100 年10月21日以系爭AQ00000000訂單向企龍公司大量訂購M6壓鉚車削異形螺母100 萬2000支、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50萬支,由企龍公司分批於100 年11月29日、101 年1 月3 日、101 年2 月7 日、101 年2 月13日出貨,每批出貨均附上熱處理和電鍍報告,並經鐿鈦公司確認驗收合格依約付款,其中生產製作期間長達四月,如有品質問題,鐿鈦公司足可即時通知企龍公司,交由企龍公司重工改善,而非逕自出貨予國外客戶。然根據鐿鈦公司提出之電子郵件可知,國外客戶係於101 年4 月19日即向鐿鈦公司反映壓花等問題,乃鐿鈦公司卻遲至101 年11月22日始通知企龍公司,並逕自扣抵貨款,顯怠於通知,依民法第356 條第1 、2 項規定,應視為鐿鈦公司承認所受領之產品,而不得再對企龍公司主張品質瑕疵責任,乃鐿鈦公司主張瑕疵進而抵銷貨款云云,尚屬無據。 ⒎系爭AQ00000000訂單出貨後,鐿鈦公司於101 年3 月29日修改M6、M8異型螺母壓花形狀圖紙向企龍公司訂購螺母(訂單號碼:AQ00000000),並增加要求壓花尖點平面要在-0.15 最大,其餘熱處理硬度之條件均相同,出貨後迄今並未接獲客戶對修改尺寸後之產品提出任何異議,顯見鐿鈦公司在修改圖紙前之系爭AQ00000000訂單,並未提供正確的壓花尺寸,致國外客戶客訴該批產品有壓鉚後螺帽內牙變形等情形。再者,企龍公司係車床精密零件加工業,生產產品全部係依採購圖紙生產製造,屬於客製化產品,而產品鉚合功能,應由專業鉚合機器測試,屬於功能問題,應由鐿鈦公司測試,乃經企龍公司提供樣品至鐿鈦公司下單採購,期間長達六月,鐿鈦公司應有充分時間測試及與國外客戶溝通確認才下單採購,鐿鈦公司卻未及時發現其錯誤指示,逕將退貨結果之不利益完全歸於企龍公司承擔,實有不公。從而,系爭AQ00000000訂單產品遭國外客戶退貨,應由鐿鈦公司自行負責。㈢綜上,企龍公司出貨之商品均符契約規格要求,若遭國外廠商退貨,亦係因鐿鈦公司錯誤指示、錯誤要求或國外廠商刻意刁難,有以致之,鐿鈦公司應自負採購責任,其要求企龍公司以本件兩造並無爭議之貨款扣除上開損害金額,實屬無據。爰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鐿鈦公司給付系爭貨款等語。並聲明:⒈鐿鈦公司應給付企龍公司1,614,03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企龍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鐿鈦公司則以: ㈠鐿鈦公司向企龍公司採購之M6壓鉚車削異型螺母100 萬2000支及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50萬支,乃鐿鈦公司國外廠商(Baier&michelGmbh & Co KG)定製之客製化商品,且依據壓鉚車削異型螺母本身之產品性質,螺母必須具有壓入鉚合之功能,惟企龍公司所交付之貨品經國外客戶確認商品有壓花形狀不良、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等瑕疵,國外客戶並提出申訴及退貨,鐿鈦公司於收到客戶申訴及退貨後,立即向企龍公司反應,並將瑕疵貨品全數退還企龍公司,而鐿鈦公司因企龍公司交付之上開貨品具有瑕疵,致遭國外廠商退貨,受有營業損失及遭退貨所產生運費、報關等損失共計3,027,461 元,就該等損害金額,鐿鈦公司原應全數於系爭貨款中扣除,惟因企龍公司要求僅先就該等金額之一半予以扣款抵銷,業經鐿鈦公司於101 年11月20日即發函對企龍公司為扣款及抵銷權行使之通知,並於101 年12月7 日與企龍公司開會確認後方自101 年10月份起開始就瑕疵部分陸續扣款。本件鐿鈦公司陸續付款予企龍公司之金額已達2, 443,061 元,從未拖欠,若非因企龍公司所交付之系爭貨物具有瑕疵,鐿鈦公司亦不會扣款,且上開貨物業已全部退還企龍公司,若企龍公司就此有所爭議,何以從未於收受退貨或貨款遭扣後,提出任何書面爭執或主張?故鐿鈦公司並未積欠企龍公司任何貨款,因企龍公司始終未出面解決,且未於鐿鈦公司扣完損害金額一半即1,260,358 元前,與鐿鈦公司協商第三公證單位,鐿鈦公司繼續扣除不足之部分,惟總扣除抵銷之貨款金額亦僅1,614,035 元,而未達鐿鈦公司上開損害金額,上開金額之抵銷乃依民法第334 條合法抵銷權之行使,並於扣除前已先依民法第335 條為行使抵銷權意思表示之通知,即便如此,鐿鈦公司所受損害並未填補。 ㈡鐿鈦公司雖曾有先於100 年4 月29日就企龍公司採購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進行試作(1000支樣品),試作當時並無問題,惟事後大量製作時卻發生品質不穩不符合預期之情形,不但先由鐿鈦公司告知在先,並由國外客戶實作驗收後,認定有品質不符,不僅不符合圖面要求,並且不符合通常預定之效用︰ ⒈根據採購單所附圖面,貨品表面滲碳深度0.1-0.2mm 間,硬度須達650-750HV1,方符合契約要求。根據企龍公司所提之檢驗報告,雖均註記OK,但企龍公司下包商金元達公司之成品檢驗紀錄表,顯示僅有表面滲碳深度0.1 之部分檢驗合格,其他0.15以及0.20深度之部分均不合格。 2.除此之外,鐿鈦公司於收到企龍公司交付之成品後,即開出貨物瑕疵矯正單,表示要求改進之項目包括︰⑴M8部分︰①孔徑過小,圖面要求SPEC︰6.76-6.91 。抽樣1/32,實測僅有6.75,不合格、②栓規GO不進15% 、③表面硬度過大;⑵M6部分︰①凹長過小,圖面要求SPEC︰0.7-0.8 。抽樣12/64 ,實測僅有0.67-0.69 ,不合格、②滾花角度過小,凸面要求SPEC︰44.7-45.3 。抽樣38/64 ,實測僅有43.49-44. 56,不合格。協力廠亦表示(產生原因欄乃企龍公司自填,鐿鈦公司並未認同)確有問題,且產生原因乃未預留電鍍後尺寸、電鍍後封口劑上膠不穩定、表面硬度廠商之硬度報告OK,此點與事實不符,根據廠商每個測試點量取結果,大多數不合格。 ⒊惟因本批貨物乃國外廠商特別採購案件,有交貨時效,且國外廠商認定可能與鐿鈦公司認定不同,因此先依期限交貨,企龍公司承諾應予改善修正。 4.然實際上國外廠商於實際壓入後,更認定商品有瑕疵不符使用後,包括︰①壓花形狀不良,導致鉚合後內牙變形,壓鉚螺母最主要關鍵為壓花,但生產者在壓花之後又再壓花部位車削一刀,導致壓花尖度被削平,以致客戶鉚合後無法使用、②硬度不穩定、③硬度批量管制不良,上開客戶使用結果,與鐿鈦公司矯正單所註明狀況相符,鐿鈦公司於收到貨物即主張與採購單圖面不符,企龍公司竟稱上開貨物均有依據圖面指示施作顯與事實不符。 ⒌鐿鈦公司並將貨物送往第三人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司(SGS TAIWAN LTD )檢驗,檢驗結果認定該M6、M8壓鉚車削異形 螺母於實際安裝後,均有栓規GO不進之問題,此觀乎安裝後GO端之測試結果都NG可見。 ㈢企龍公司主張鐿鈦公司於圖紙上並未標明壓花形狀指示,並以另批異型螺母採購單所附圖面以為爭執,該異型螺母係用於壓鉚,螺母壓花尖度以及硬度須得符合壓鉚使用,鐿鈦公司不可能訂購一批「不符合產品預定效用」之螺母,此觀乎被證六圖紙載明「3.產品需要全檢,要求100%全牙(不能有任何一個沒有牙),滾花外徑100%在公差範圍內」可知,因此鐿鈦公司工程師於訂購前即多次強調使用此工件為鉚合使用,詢價之初,鐿鈦公司就提供詢價圖面,其上載明係要用於汽車用品,且未來一年使用量高達200 萬件,其上特別載明須100%全檢,0PPM(這表示必須100%全部檢驗通過,一百萬件須零誤差,此乃因客戶要將此工件使用在汽車上,萬一有失誤將造成不可預期之重大傷亡以及索賠事件),企龍公司表示對於此種壓鉚螺帽有很多生產經驗,且具專業,施工品質絕對沒有問題,並在該詢價單上蓋章簽署,本來企龍公司將詢價圖上載明之100%全牙,滾花外徑100%在公差範圍內之文字刪除。鐿鈦公司工程師不同意,堅持必須100%達到標準,經協調後企龍公司同意依此條件生產並於正式訂單圖面中標註其中,事後企龍公司竟稱圖面沒有約定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正因企龍公司信心滿滿,鐿鈦公司才會將此訂單發包於企龍公司生產,且圖紙上本即有註明滾花P =0.5 角度45度(注意滾花方向),這即為壓花之指示,至於企龍公司所提原證八圖紙乃另一批訂單,該訂單是依據客戶指示加入其他條件,與系爭AQ00000000訂購單以及圖紙並非同一採購單,企龍公司乃製造此類工件之專業廠商,如認為鐿鈦公司所指示不夠明確,應得向鐿鈦公司確認或請求指示,企龍公司於事後再以其他訂購單上加註之條件主張免責,顯無誠信。再者,壓花尖度不穩定,將導致鉚合功能相對不穩定(內牙孔變形導致螺栓無法正常鎖入),車床壓花是一種須經擠壓作用,壓花後工件之外徑會增大0.3-0.6mm ,生產者應控制還沒壓花前的尺寸來符合壓花後會增大的尺寸,企龍公司為求控制外徑尺寸在合格範圍內,竟在壓花過後的外徑再車削一刀(致使壓花的尖度被削平及壓花深度不足),方影響此螺母的壓花紋路,在實際壓鉚組裝時產生內牙孔變形過大,影響螺母之壓鉚功能。如前所陳,該圖紙上有滾花(即壓花)標示,且鐿鈦公司工程師亦有告知此壓花為壓鉚功用,企龍公司竟侈言圖紙沒有特別說明,而藉以卸責,顯有違職業道德。 ㈣企龍公司所交付之產品硬度不符乃事實,此由金元達公司之成品檢驗紀錄表、鐿鈦公司開出之貨物瑕疵矯正單可證,且鐿鈦公司將成品送交第三方公證人SGS 檢驗後確認並不在合約圖面要求之硬度範圍(即滲碳層0.1-0.2mm ,硬度要達650-750HV1),企龍公司與其下包商金元達公司自行解讀,未經鐿鈦公司同意即自作主張認為僅須0.1mm 處,硬度達650-750HV1即可,若果如此,圖面又為何要規定滲碳層0.1-0.2mm ,硬度達650-750HV1?足證此乃企龍公司臨訟托辭。企龍公司雖陳稱矯正單上原本並未圈選特採云云,此係因鐿鈦公司業務單位有先將該矯正單所載先傳送企龍公司,要求其提出意見,該矯正單事後經鐿鈦公司品管確認後勾選特採欄,此可比對企龍公司所提的矯正單與鐿鈦公司所提矯正單尚無品管人員簽署足證。鐿鈦公司抽樣檢查即已發現問題,更況乎德國廠商係全面使用於汽車零件而要求零失誤。企龍公司所提出之金元達公司檢驗報告即足證明不符合合約圖面滲碳層0.1-0.2mm 之硬度650-750HV1,企龍公司竟仍爭執兩造沒有約定表面硬度,鐿鈦公司並再次提出一份經SGS 就系爭成品於0.1mm 、0.15mm、0.20mm全面進行檢驗之試驗報告,該報告顯示該成品硬度均不符合合約圖面要求。至於企龍公司援引矯正單第三項載明硬度過硬,強說若一律要求硬度均達650-750 ,強度過硬云云,實乃硬坳,事實上矯正單上第二頁顯示之該測試工件硬度已超過750 ,甚至到784.7 ,硬度過硬亦不符合合約要求,鐿鈦公司僅係依據合約圖面提出瑕疵矯正之請求,企龍公司竟以此推說僅須0.1mm 達到硬度即可,實無合約依據為憑。 ㈤企龍公司復以鐿鈦公司所提矯正單乃針對第一批貨物,不能證明其後出貨之其他貨物均有相同情形,惟此純屬辯詞,參鐿鈦公司提出之第一張矯正單第五項即載「12/3出第一批時已批示修尺寸,這批貨還是未修改」,且該矯正單上已載明滾花角度過小,若說圖面未載明滾花要求,又如何知道滾花角度過小?由此足證企龍公司對於鐿鈦公司一再提供機會讓其修正,始終未進行修正,致使貨物送至德國客戶處經鉚入測試後螺栓無法鎖入被判不合格而遭退貨。鐿鈦公司測試,僅得抽樣檢查,此與德國廠商因要將此工件用於汽車零件,而一一測試要求全部零誤差情形不同,惟當初合約圖面即載明「3.產品需要全檢,要求100%全牙,滾花外徑100%在公差範圍內」。企龍公司所生產產品確實為上述提及之不良,相關不良照片及實物企龍公司也都親眼所見,另鐿鈦公司業務及工程師也親往德國客端了解不良狀況,確實為不良品無法使用,絕非如鐿鈦公司所述乃客戶刻意刁難。如非因實際不可用,又何須全數退貨。 ㈥另由證人曾智達、林孟勳於102 年6 月10日之證述可知,金元達公司曾智達知悉該車削異型螺母係用於汽車板金上,再鎖螺絲之用,且金元達公司出具之車削異型螺母之成品檢驗紀錄,係就該批車削異型螺母半成品之檢驗紀錄,金元達公司就車削異型螺母熱加工處理後,尚須經過電鍍處理過程,而該電鍍程序係由企龍公司自行處理,金元達公司僅係將半成品交給企龍公司,但電鍍時除氫溫度若高於熱處理之回火(即消除熱處理加工之應力)溫度,或除氫時間之長短,均有可能影響硬度,以及當初鐿鈦公司下單予企龍公司時,就車削異型螺母之硬度、尺寸、規格,均有明白要求,所有標準尺寸包含內牙、壓花外徑均須百分之百全檢,硬度部分也要求於0.1 至0.2mm 範圍內為HV0 000-000 。企龍公司聲稱除氫處理係由鐿鈦公司自行與電鍍廠聯絡之說法與事實不符,電鍍廠商乃企龍公司所委任,費用亦乃企龍公司而非鐿鈦公司所支付,企龍公司竟稱電鍍過程是否有經過除氫其並不知情,顯不合情理。再者,企龍公司下單給電鍍公司時,顯然並未確實告知電鍍公司其前手熱處理當時之溫度及時間以作為電鍍回火時間及溫度之參考,若電鍍公司清楚知道前手金元達公司當初熱處理之溫度以及時間,電鍍公司為了維持成品硬度,必設定低於該熱處理之溫度以及時間,由 本件經抽檢送鑑定之成品M6以及M8之硬度測試結果,均遠較金元達公司當時半成品之硬度更低(M6有的甚至硬度僅有 180 、M8亦有硬度僅242 之情形),足證企龍公司未將熱處理之溫度以及時間告訴電鍍廠商,因而導致本件硬度不符合標準。 ㈦企龍公司次又將責任推諉成鐿鈦公司未依據通常程序從速檢查貨物,並業已收受貨物,因此亦無權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云云,此說法亦與事實不符。本件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乃國外廠商訂購作為壓鉚使用,該批貨物係國外汽車廠商之特製化零件作為汽車板金上鎖螺絲之用,不管符不符合,一測試壓下去成品即被破壞,鐿鈦公司僅得抽驗部分,其他絕大部分須由國外廠商決定是否符合要求,足見本件當屬「無法依據通常程序檢查之瑕疵」。況且鐿鈦公司早於101 年1 月3 日交貨抽檢當時即通知企龍公司有瑕疵,惟因該貨物係屬使用於車子板金栓螺絲使用,該成品須寄到國外,由國外廠商實際壓鉚測試,其後於國外廠商101 年4 月19日實作驗收告知瑕疵後,鐿鈦公司立即於101 年4 月20日轉告企龍公司國外客戶認為貨物有瑕疵,而非直至101 年11月22日始通知企龍公司,企龍公司所指之101 年11月22日始通知企龍公司,乃經退貨後鐿鈦公司說明整個退貨數量、相關退貨損失之報告,並非鐿鈦公司一開始之通知。至於企龍公司稱每批貨物均有附上熱處理以及電鍍報告,並稱係經鐿鈦公司驗收合格云云,此部分鐿鈦公司否認,除有交貨當時之矯正單足證鐿鈦公司並未表示驗收合格外,並有事後鐿鈦公司轉交之國外客戶瑕疵報告之電子郵件足證。且事實上本件貨物經兩造共同採樣送SGS 公司針對各深度各部分之硬度進行抽驗之結果,亦確定硬度全部不合格,足證鐿鈦公司所爭執企龍公司所交付之產品不符合採購單上之硬度要求與事實相符,企龍公司稱均符合硬度規範之報告,亦顯不足採信。又系爭貨物,鐿鈦公司一開始於100 年4 月29日訂購小量樣品,當時經客戶測試並無問題,但大量量產時卻出現瑕疵而全部退貨情形,此乃企龍公司品質控管問題,亦非鐿鈦公司於100 年4 月29日小量採購時所得預見。 ㈧企龍公司辯稱所製作的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於熱處理時的硬度是符合兩造的規格,至於成品之後的滲碳硬度未符合「滲碳(HV650-750 )」,係半成品之後所作的除氫處理未採低溫電鍍,才導致成品的滲碳硬度下降,甚至主張除氫處理的部分,是鐿鈦公司向除氫廠詢問的,且該部分並無於兩造之約定,因此最後成品硬度的下降不應歸責於企龍公司云云。惟半成品時之硬度本即不符合當初採購單所附圖面之要求。參100 年10月21日採購單上明確標明貨物須經熱處理以及電鍍,品質等級須達A ,並經人工全檢。換言之,企龍公司所應交付予鐿鈦公司之貨物係須經熱處理以及電鍍,並須符合採購單所附圖面上之硬度要求。證人曾智達亦證實後續電鍍處理係由企龍公司處理,金元達公司係將半成品送給企龍公司,該證人亦證明若電鍍除氫溫度若高於熱處理之回火(消除熱處理加工的應力)的溫度,就會影響硬度,另外除氫溫度時間的長短也會影響硬度。此部分應由企龍公司告知並提醒熱處理後之電鍍廠商,因企龍公司如不告知,電鍍廠商自無從去設定不影響硬度之回火溫度及時間,企龍公司既不否認電鍍廠商之費用係由企龍公司負擔,下包商之電鍍設定溫度及時間影響成品硬度之責任,自應由企龍公司來負責。鐿鈦公司僅係介紹下包廠商給企龍公司,採購單也是下給企龍公司,熱處理以及電鍍廠商係由企龍公司去聯繫,費用亦係由企龍公司支付,下包廠商自當由企龍公司指示,企龍公司竟因鐿鈦公司介紹而將責任推給鐿鈦公司,實不足採。另企龍公司所傳訊之證人曾智達稱係鐿鈦公司介紹企龍公司給金元達公司認識,由鐿鈦公司跟該公司聯繫並提供圖面的硬度規格,此誠屬不實;且無論如何,該下包契約係成立於金元達公司與企龍公司之間,而與介紹人無關,無論該圖面係由企龍公司自己交付給金元達公司或者透過鐿鈦公司轉交給金元達公司,均應由企龍公司就採購單以及所附圖面所記載之成品應有之品質及硬度負最終責任。 ㈨綜上,企龍公司所交付之貨品顯然具有瑕疵,導致鐿鈦公司遭國外廠商退貨,且鐿鈦公司業已將系爭貨物退還企龍公司,而致鐿鈦公司無法依原採購交貨合約獲取之營業損失歐元76,493.01 元(依提起反訴即102 年3 月27日當日匯率38.55 換算為新臺幣2,948,806 元),及出貨遭退貨所產生之運費、報關等損失78,655元,合計3,027,461 元。鐿鈦公司自得依民法第216 條、第226 條、第227 條、第259 條、第260 條、第354 條、第360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以上開損害賠償之債權與企龍公司之系爭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抵銷後企龍公司不僅無金額可向鐿鈦公司請求,反而應賠償鐿鈦公司1,413,426 元(計算式:3,027,461-1,614,035 =1, 413,426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乙、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鐿鈦公司起訴主張: 本件反訴被告企龍公司所交付之M6、M8車削異型螺母顯然具有瑕疵,導致鐿鈦公司遭國外廠商退貨,且鐿鈦公司業已將系爭貨物退還企龍公司,而致鐿鈦公司無法依原採購交貨合約獲取之營業損失歐元76,493.01 元(依提起反訴即102 年3 月27日當日匯率38.55 換算為新臺幣2,948,806 元),及出貨遭退貨所產生之運費、報關等損失78,655元,合計3,027,461 元。鐿鈦公司自得爰依民法第216 條、第226 條、第227 條、第259 條、第260 條、第354 條、第360 條規定(請求法院擇一而為有利鐿鈦公司之判決)請求企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上開損害賠償債權經與企龍公司之系爭貨款債權抵銷後,企龍公司尚應賠償鐿鈦公司1,413,426 元(計算式:3,027,460 元-1,614,035 元=1,413,426 ),為此提起本件反訴等語。並聲明:㈠反訴被告企龍公司應給付反訴原告鐿鈦公司1,413,426 元及自102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鐿鈦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企龍公司則以:企龍公司出貨之商品均符契約規格要求,若遭國外廠商退貨,亦係因鐿鈦公司錯誤指示、錯誤要求或國外廠商刻意刁難,鐿鈦公司應自負採購責任,其要求企龍公司以本件兩造並無爭議之貨款扣除上開損害金額,並請求損害賠償,實屬無據。再鐿鈦公司於100 年10月21日以系爭AQ00000000訂單向企龍公司大量訂購M6壓鉚車削異形螺母100 萬2000支、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50萬支,由企龍公司分批於100 年11月29日、101 年1 月3 日、101 年2 月7 日、101 年2 月13日出貨,每批出貨均附上熱處理和電鍍報告,並經鐿鈦公司確認驗收合格依約付款,其中生產製作期間長達四月,如有品質問題,鐿鈦公司足可即時通知企龍公司,交由企龍公司重工改善,而非逕自出貨予國外客戶。然根據鐿鈦公司提出之電子郵件可知,國外客戶係於101 年4 月19日即向鐿鈦公司反映壓花等問題,乃鐿鈦公司卻遲至101 年11月22日始通知企龍公司,並逕自扣抵貨款,顯怠於通知,依民法第356 條第1 、2 項規定,應視為鐿鈦公司承認所受領之產品,而不得再對企龍公司主張品質瑕疵責任,乃鐿鈦公司主張瑕疵進而抵銷貨款云云,尚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丙、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一、不爭執部分: ㈠被告即反訴原告鐿鈦公司自101 年10月間起至同年12月止,陸續向原告即反訴被告企龍公司訂購螺絲等製品,貨款總計為1,614,035 元,迄未經鐿鈦公司給付。 ㈡鐿鈦公司前於100 年4 月29日向企龍公司訂購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各1,000 支,經試作後並無問題,鐿鈦公司乃於100 年10月21日向企龍公司採購M6壓鉚車削異形螺母100 萬2000支、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50萬支,貨款總計為2,443,061 元,業經鐿鈦公司於101 年3 月1 日、4 月1 日給付完畢。 ㈢鐿鈦公司將企龍公司交付之前揭㈡所示壓鉚車削異形螺出貨予國外廠商後,經國外廠商以壓花形狀不良、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等提出申訴,並予退貨。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企龍公司交付之系爭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是否存有壓花形狀不良、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等瑕疵? ㈡鐿鈦公司主張企龍公司應就鐿鈦公司因系爭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遭國外廠商退貨而致其無法依原採購交貨合約獲取之營業損失歐元76,493.01 元(依提起反訴當時匯率38.55 元換算為新臺幣2,948,806 元),及出貨遭退貨所產生之運費、報關等損失新臺幣78,655元,合計3,027,461 元,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據此為抵銷之抗辯,有無理由? ㈢企龍公司請求鐿鈦公司給付系爭貨款1,614,035 元,有無理由? ㈣鐿鈦公司請求企龍公司給付前揭㈡所示損害賠償金額經抵銷後之餘額1,413,426 元,有無理由? 參、得心證之理由: 甲、本訴部分: 一、企龍公司交付之系爭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是否存有壓花形狀不良、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等瑕疵? ㈠被告鐿鈦公司主張企龍公司交付之系爭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採購單號:AQ00000000)存有壓花形狀不良、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等瑕疵,惟為原告企龍公司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鐿鈦公司前於100 年10月21日向企龍公司採購系爭M6車削異型螺母100 萬2000支、M8車削異型螺母50萬支之採購單(採購單號:AQ00000000)上除蓋用「附圖面」等文字外,並記載:「1.產品編號:0000000000000S,品名規格:車削異型螺母,M8-1.256H ×6.5mm 熱三價鉻鋅,圖號:YJ0000000B (按此應為YJ0000000C之誤載),材質:12L14 ,熱處理:有,電鍍:三價鉻鋅8~15u+密封劑,鹽霧測試400 小時無紅銹,品質等級:A ,篩選:人工全檢。」、「2.產品編號:0000000000000S,品名規格:車削異型螺母,M6-1.06H×7. 0mm 熱三價鉻鋅,圖號:YJ0000000A(按此應YJ0000000B之誤載),材質:12L14 ,熱處理:有,電鍍:三價鉻鋅8~15u+密封劑,鹽霧測試400 小時無紅銹,品質等級:A ,篩選:人工全檢。」等語,該採購單並附有圖號YJ0000000B圖面及圖號YJ0000000C圖面(見本院卷㈠第67至68頁),足見上開圖紙所載亦為本件買賣契約之內容,且兩造間就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之硬度、尺寸規格、須具備之品質均已為約定。 ⒉鐿鈦公司主張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為國外客戶訂製之客製化商品,且依據壓鉚車削異型螺母本身之產品性質,螺母必須具有壓入鉚合之功能,惟企龍公司所交付之貨品經國外客戶確認商品有壓花形狀不良、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等瑕疵,國外客戶並提出申訴及退貨,鐿鈦公司於接獲客戶申訴及退貨後,立即向企龍公司反應,並已將瑕疵貨品全數退還企龍公司等情,業據其提出國外客戶申訴函、客戶退貨進口報單、鐿鈦公司101 年11月22日函文及送貨單為證(見本院卷㈠第46至61頁),且企龍公司對於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業經鐿鈦公司退貨予企龍公司,並曾收到鐿鈦公司101 年11月22日函乙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88頁、第60頁),堪認鐿鈦公司關於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因國外客戶認有前揭瑕疵而遭退貨,鐿鈦公司業已通知企龍公司並退貨予企龍公司之主張,應為真實,而堪採信。 ⒊茲應審究者厥為企龍公司交付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是否存有壓花形狀不良、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等瑕疵?查鐿鈦公司主張M6、M8車削異型螺母之功能係用以作為鉚合之用,業據企龍公司自認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69 頁),則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具備鉚合功能,自為其通常預定之效用。而依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採購單(採購單號:AQ00000000)附圖所示,該圖號YJ0000000B之M6-1.06H× 7.0mm 車削異型螺母圖面標記有:「滾花P=0.5 角度45℃(注意滾花方向)」、「無倒角及毛刺0.8+0.0-0.1 」、「M6-1.0 6H 」、「攻牙後內螺紋:04.917-05.153 」、「注:1.滲碳層0.1~0.2 。2.鹽霧測試400 小時無紅鏽(符合IS09227 標準)。3.產品需要全檢,要求100%全牙,滾花外徑100%在公差範圍內。」、「熱處理:滲碳(HV1 650~750 )」;圖號YJ0000000C之M8-1.25 6H×6.5mm 車削異型螺母圖面 則標記有:「滾花P=0.7 角度45℃(注意滾花方向)」、「無倒角及毛刺0.9+0.0-0.2 」、「M8-1.25 6H」、「注:1.滲碳層0.1~0.2 。2.鹽霧測試400 小時無紅鏽(符合IS09227 標準)。3.產品需要全檢,要求100%全牙,滾花外徑100%在公差範圍內。」、「熱處理:滲碳(HV1650~750)」。則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既係作為鉚合之用,而上開圖面又已對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之內牙、滾花外徑、內螺紋內徑等尺寸詳加約定,佐以證人即鐿鈦公司工程部副理林孟勳於本院證述:「(平常的業務內容?)一般客戶詢價、製作流程的管控、內部文件簽核。」、「(本件就鐿鈦公司委請企龍公司製作壓鉚車削異型螺母,你有無處理?)當時接洽的過程我有參與到,主要是由一位黃工程師處理。」、「(針對本件系爭AQ-00000000 號訂單,你們與企龍公司接洽的時候,就異型螺母的硬度、尺寸、規格有無明白要求?)所有的標準尺寸包含內牙的百分之百、壓花外徑也要百分之百全檢,硬度的部分,也要求於0.1 到0.2 的範圍內,也要求於HV0 000-000 範圍內。如果滲碳層達到0.1mm 時,硬度要達到650-750 。滲碳層達到0.2mm 時,硬度也要高於650 。」、「(被證17圖紙上表明M6或者M86H的意思?﹝提示被證17﹞)螺絲螺帽的標準裡面M6代表的是牙的規格,1.0pitch是指牙距,6H是指內牙的標準公差範圍。所以M6-1.0就是指牙的規格與牙距。」、「(剛剛你所稱6H的精度多少?)6H精度標準是要用牙栓規去做檢驗,一個是節圓直徑的標準,另外一個是圖面上攻牙後的內螺紋內徑4.917-5.153 。」、「(證人剛才所述百分之百全檢的檢驗方式?)檢驗方式沒有特別要求,我們只要求企龍公司要百分之百全檢驗,可以用人工篩選或是光學機篩選,我們沒有特別要求,最終要求就是他們要符合百分之百全檢,品質符合百分之百的要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8 頁背面至第180 頁),且鐿鈦公司於101 年1 月3 日經對企龍公司分批交付之M6、M8車削異型螺母實測之結果,亦已對該M6、M8車削異型螺母分別具有凹長過小、滾花角度過小、孔徑過小、栓規GO不進、表面硬度過大等不良事項,提出矯正單,要求企龍公司改善等情,亦有協力廠矯正單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09 至110 頁)。綜此各節,足見鐿鈦公司對於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之壓花形狀、硬度、規格等確已於系爭採購單所附圖面中加以明白指示。企龍公司陳稱鐿鈦公司採購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時,提供予企龍公司圖紙,根本未就壓花形狀有特別指示,亦未要求鉚合,該壓花形狀並非兩造約定內容云云,尚非可採。再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有壓花(滾花)形狀不良之瑕疵,有鐿鈦公司國外客戶提出之申訴函所附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6至56頁),且經鐿鈦公司將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之結果,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於安裝後,均有栓規GO不進之情形,亦有SGS 量測檢驗報告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11 至116 頁),堪認企龍公司交付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應存有壓花形狀不良、無法鉚合之不符通常預定效用等瑕疵。 ⒋又兩造就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約定滲碳層0.1~0.2mm 時,硬度須達HV1 650~750 ,此有上開圖面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32 頁背面、第144 頁)。而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經兩造會同採樣各10顆,由本院委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其硬度之結果,M6車削異型螺母全數不符上揭滲碳層0.1~0.2mm 時,硬度須達HV1 650~750 之兩造約定,而M8車削異型螺母亦有部分不符上揭滲碳層0.1~0.2mm 時,硬度須達HV1 650~750之兩造約定,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102 年10月31日函台檢(材)中字第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試驗報告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215 至225 頁),佐以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除有壓花(滾花)形狀不良之瑕疵外,尚有硬度不穩定及不符750-650HV1之瑕疵,亦有鐿鈦公司國外客戶提出之該申訴函所附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6至56頁),堪認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確存有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之瑕疵。 ⒌企龍公司雖以金元達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及證人曾智達之證述,主張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於熱處理時之硬度係符合兩造約定,至於成品之滲碳硬度未符合兩造之約定,應係半成品後所做除氫處理未採低溫電鍍,始導致成品之滲碳硬度下降,而除氫處理部分係鐿鈦公司向電鍍廠詢問,且此部分亦未兩造約定,故最後成品之硬度下降非可歸責於企龍公司云云。惟查: ⑴依金元達公司出具之成品檢驗紀錄表所示,雖就檢驗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均記載判定「合格」(見本院卷㈠第97至105 頁),然證人曾智達亦於本院證述:「(任職於何公司?)金元達公司,業務人員。」、「(金元達公司業務內容?)金屬熱處理加工。」、「(你本身對於金屬熱處理方面具有專業知識?)有,台灣大學化學系碩士。」、「(原告企龍公司是否曾經請你們金元達公司有就壓鉚車削異型螺母做熱處理加工?)有。」、「(是否清楚壓鉚車削異型螺母這項成品通常效用?)功能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這是要釘在車子的板金上,再鎖螺絲之用。」、「(當時企龍公司請你們做壓鉚車削異型螺母加工時,有無要求你們產品的規格及硬度的標準?)當時是鐿鈦公司介紹企龍公司給我們,由鐿鈦公司跟我們公司聯繫,有給我們圖面的硬度規格。」、「(當時鐿鈦公司給你的是否就是這一張圖?﹝提示本院卷㈠第95頁﹞)是的。」、「(該張圖上面有記載熱處理項目『滲碳(HV0 000-000 )』,是否就是指產品的硬度?)是指產品的硬度及滲碳深度,滲碳層0.1mm 的時候,有達到650 不能超過750 ,0.2mm 的時候不能超過650 。」、「(這些成品檢驗紀錄是否你們公司針對鐿鈦公司介紹企龍公司委託你們公司進行螺母熱處理加工的成品檢驗紀錄?﹝提示本院卷㈠證據七﹞)是的,這些都是,因有很多筆,陸陸續續每一筆都有做。」、「(請說明依照這些成品檢驗紀錄表,如何看得出來,這家公司的成品有符合鐿鈦公司的標準?)如97頁的第一張0.1mm 的時候,數據是686 ;0.2mm 的時候是427 ,這樣就有達到剛才所述的標準。」、「(你們熱處理加工後,系爭壓鉚車削異型螺母是否還要經過電鍍的程序?)是的。」、「(一般而言,壓鉚車削異型螺母經過電鍍之後,硬度是否會減弱?)要視哪一種電鍍而定,還有除氫的溫度也會影響硬度。」、「(本件熱處理加工之後,交給何人電鍍?)我們將半成品送給企龍公司,後續由企龍公司自己處理,我們不清楚。」、「(請說明哪一種電鍍會影響硬度及除氫的溫度會影響硬度?)一般的電鍍是在100 度以下的低溫電鍍,我們熱加工後的半成品就不會受影響。至於除氫的溫度有人用160 度、180 度、200 度,如果高於回火(消除熱處理加工的應力)的溫度就會影響硬度,另外除氫溫度時間的長短也會影響硬度。」、「(你們當初設定熱處理回火溫度及時間為何? )160-180 度,時間在1.5-2 個小時之間。」、「(所以你並不清楚後續的電鍍設定情況?)是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7 頁至178 頁),則依證人曾智達上開證述內容,可知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半成品經金元達公司進行熱處理後,尚須由企龍公司交由電鍍廠進行電鍍程序始為成品,而金元達公司就其受託進行熱處理之M6、M8車削異型螺母雖檢驗其硬度合格,但因後續之電鍍除氫溫度及時間可能會影響M6、M8車削異型螺母成品之硬度,是以尚難僅以金元達公司就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半成品所出具之上開檢驗報告,即為企龍公司交付予鐿鈦公司之M6、M8車削異型螺母成品係符合兩造約定硬度之判斷。 ⑵至原告雖陳稱除氫處理部分係鐿鈦公司向電鍍廠詢問,且此部分亦未兩造約定,故最後成品之硬度下降非可歸責於企龍公司云云。然系爭採購單內容就品名規格項目已明白記載有「電鍍:三價鉻鋅8~15u+密封劑」等文,業如前述;況企龍公司亦自認其公司交付予鐿鈦公司者係電鍍完成之成品,電鍍部分係由電鍍廠處理,電鍍之後電鍍廠會將電鍍完成之產品交給企龍公司,企龍公司包裝成品後再交付予鐿鈦公司等情(見本院卷㈡第2 頁背面),而兩造既已就電鍍之內容於採購單中加以約定,且企龍公司依約亦負有交付製作完成即電鍍完成後之成品予鐿鈦公司,則有關電鍍部分不論係由企龍公司自行處理,抑或委由電鍍廠處理,此既屬M6、M8車削異型螺母成品製作完成之階段過程,自應由企龍公司就該M6、M8車削異型螺母成品之製程負全部責任。另證人林孟勳係證述:「(本件你有無與電鍍廠商聯絡過,電鍍溫度?)『訴訟中』我跟電鍍廠商協順工業公司聯絡,電鍍廠商跟我說他們設定的溫度是190 度正負10度,時間是2 個小時。」、「(有無問過金元達公司有關他們所設定的回火溫度?)我與黃工程師去詢問金元達公司的曾智達,品保人員也在場,他們說是150 度,回火90分鐘。」、「(除氫的處理,你們有無特別跟企龍公司要求或是你們直接與電鍍廠聯絡?)這張採購單我們是直接下單給企龍公司做到成品交貨,除氫是個標準,所以我們沒有在成品交付前特別與企龍公司要求或與電鍍廠聯絡。」等語(見本院卷㈠179 頁背面),足見鐿鈦公司人員林孟勳係於本件「訴訟中」始詢問電鍍廠關於該電鍍廠就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進行電鍍所設定之時間及溫度,並非如企龍公司所稱除氫處理係由鐿鈦公司與電鍍廠聯繫,且此部分非兩造之約定云云。是企龍公司前開所辯已難採信。再依證人林孟勳上揭證述,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之除氫溫度既遠高於回火溫度,則依證人曾智達上開證述內容,足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之硬度確於電鍍之過程中已因除氫溫度而受有影響。故企龍公司交付予鐿鈦公司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硬度不符兩造約定,已臻明確。企龍公司前開所辯均不足採。 ㈡企龍公司雖主張鐿鈦公司國外客戶係於101 年4 月19日即向鐿鈦公司反映壓花等問題,乃鐿鈦公司卻遲至101 年11月22日始通知企龍公司,並逕自扣抵貨款,顯怠於通知,依民法第356 條第1 、2 項規定,應視為鐿鈦公司承認所受領之產品,而不得再對企龍公司主張品質瑕疵責任云云,惟為鐿鈦公司所否認,並抗辯:鐿鈦公司於國外廠商101 年4 月19日實作驗收告知瑕疵後,立即於101 年4 月20日轉告企龍公司國外客戶認為貨物有瑕疵,而非直至101 年11月22日始通知企龍公司,企龍公司所指之101 年11月22日始通知企龍公司,乃經退貨後鐿鈦公司說明整個退貨數量、相關退貨損失之報告,並非鐿鈦公司一開始之通知等語。而依鐿鈦公司提出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退貨予企龍公司之送貨單所示(見本院卷㈠第61頁),鐿鈦公司係於101 年8 月14日將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退還予企龍公司,足見鐿鈦公司應於 101 年8 月4 日前即已通知企龍公司關於上開瑕疵、退貨事宜,否則鐿鈦公司豈有可能於101 年8 月4 日即退貨予企龍公司,且企龍公司亦予收下該批退貨之理?況參諸鐿鈦公司於101 年11月22日寄發予企龍公司之函文中,亦載有:「....原訂自2012年10月起由貴公司貨款暫扣,直至NT$2,520,716款項扣完為止。因貴公司提出可否先暫扣總金額的一半?經由我司商討後,同意貴公司所提出之提議。並由2102年10月份貨款開始暫扣...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59頁),堪認鐿鈦公司並非如企龍公司所稱係於101 年11月22日始通知企龍公司關於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之瑕疵及退貨事宜。故企龍公司主張鐿鈦公司顯怠於通知,依民法第356 條第1 、2 項規定,應視為鐿鈦公司承認所受領之產品,而不得再對企龍公司主張品質瑕疵責任云云,自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堪認企龍公司交付之系爭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確存有壓花形狀不良、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等瑕疵。鐿鈦公司主張企龍公司交付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具有前揭瑕疵,堪予採信。 二、鐿鈦公司主張企龍公司應就鐿鈦公司因系爭M6、M8壓鉚車削異形螺母遭國外廠商退貨而致其無法依原採購交貨合約獲取之營業損失歐元76,493.01 元(依提起反訴當時匯率38.55 元換算為新臺幣2,948,806 元),及出貨遭退貨所產生之運費、報關等損失新臺幣78,655元,合計3,027,461 元,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據此為抵銷之抗辯,有無理由? 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物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之給付有瑕疵,致買受人之履行利益未能獲得滿足,倘該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應同時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故出賣人如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買受人除得主張瑕疵給付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如不完全給付尚侵害買受人之固有利益而有加害給付之情事,買受人亦得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出賣人加害給付致其固有利益受損害之損害賠償。又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16 條第1 項規定,就所失利益得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同條第2 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定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㈡本件企龍公司交付予鐿鈦公司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存壓花形狀不良、硬度不穩定、硬度批量管製不良等不符契約圖面要求,亦不符通常預定效用之瑕疵等情,已如前述,而鐿鈦公司主張其係將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銷售予國外廠商即歐洲之b&m 公司,作為汽車之壓鉚使用,惟因企龍公司交付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存有上揭瑕疵,致鐿鈦公司遭該國外廠商退貨,其中M6車削異型螺母分別退貨432,000 支、570,880 支;M8車削異型螺母分別退貨250,000 支、231,365 支,而造成鐿鈦公司受有無法依其與該國外廠商間原採購單約定,按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每個銷售單價各為0.06078 歐元、0.0471歐元計算可獲得之貨款共計76,493.01 元歐元【0.06078 歐元/ 支×(﹝250,000 支+231,365 支﹞+ (0.0471歐元/ 支×﹝432,000 支+570,880支﹞)=7 6,493.01歐元】之損失等情,亦據鐿鈦公司提出國外廠商採購單、明細表及101 年11月22日函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17 至118 頁、第132 頁、第59頁),自堪認鐿鈦公司此部分主張為真。又鐿鈦公司既已給付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之成本即貨款共計2,443,061 元予企龍公司,並已支出出貨予該國外廠商之出口報關、運費等費用成本共計11,047元(5,283+5,764=11,047,見本院卷㈠第120 至127 頁),則鐿鈦公司主張其因企龍公司交付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存有瑕疵,致遭國外廠商退貨,而受有上開76,493.01 元歐元(依提起反訴當時匯率38.55 元換算為新臺幣2,948,806 元)之營業利益損失,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企龍公司給付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2,948,806 元,即屬有據。 ㈢又鐿鈦公司因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存有瑕疵,遭國外廠商退貨而支出運費、進口報關等費用共計67,608元,有收費通知單、運費收據、統一發票及進口報單等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28 至131 頁),且為企龍公司所不爭執,本院認鐿鈦公司前揭支出,亦屬鐿鈦公司因企龍公司前述加害給付所生固有利益之損害,基於首揭理由,自亦應由企龍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是鐿鈦公司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請求企龍公司給付此部分損害67,608元,亦屬有據。至鐿鈦公司雖因為將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出貨予該國外廠商而支出之出口報關、運費等費用成本共計11,047元,已如前述,然此出口報關、運費等費用既已計入前揭鐿鈦公司原可獲得之營業利潤之成本中,而由鐿鈦公司就上揭營業利益損失對企龍公司為請求,則就該出口報關、運費等共計11,047元,自不得重複再為請求。是鐿鈦公司請求企龍公司賠償該出口報關、運費11,047元,自不應准許。 ㈣鐿鈦公司依民法第216 條、第226 條、第227 條、第259 條、第260 條、第354 條、第360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該等請求係選擇合併,請求本院擇一判決。本院認鐿鈦公司依民法第227 條規定為請求,既經准許,即無庸再就鐿鈦公司依第226 條、第259 條、第260 條、第354 條、第360 條規定之請求是否成立再為審酌,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企龍公司交付予鐿鈦公司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既有前揭瑕疵,致鐿鈦公司遭該國外廠商退貨,而受有76,493.01 元歐元即新臺幣2,948,806 元之營業利益損失,及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遭國外廠商退貨而支出運費、進口報關等費用共計67,608元之損害,則鐿鈦公司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企龍公司負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鐿鈦公司3,016,414 元(2,948,806 元+67,608 元= 3,016,414 元,自屬有據。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㈥按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第335 條第1 項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本件兩造之債權均屬金錢債權,企龍公司對鐿鈦公司之系爭貨款請求權,及鐿鈦公司對於企龍公司之前揭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均已發生,則兩造之債務給付種類既屬相同,並均已屆清償期,則鐿鈦公司主張以企龍公司應賠償鐿鈦公司之前揭3,016,414 元,與企龍公司本件請求之系爭貨款1,614,035 元於同等金額範圍內互為抵銷,參照上開民法規定,即有理由。 三、企龍公司請求鐿鈦公司給付系爭貨款1,614,035 元,有無理由? 本件企龍公司交付予鐿鈦公司之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既有前揭瑕疵,致鐿鈦公司遭該國外廠商退貨,而受有76,493.01 元歐元即新臺幣2,948,806 元之營業利益損失,及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遭國外廠商退貨而支出運費、進口報關等費用共計67,608元之損害,則鐿鈦公司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企龍公司負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鐿鈦公司3,016,414 元(2,948,806 元+67,608 元=3,016, 414 元。本件鐿鈦公司雖應給付企龍公司系爭貨款1,614,035 元,然因鐿鈦公司得請求企龍公司給付3,016,414 元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並主張抵銷系爭貨款,經抵銷後,企龍公司自不得再請求鐿鈦公司給付系爭貨款。基此,企龍公司本訴請求鐿鈦公司給付系爭貨款1,614,035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企龍公司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鐿鈦公司給付1,614,03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企龍公司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乙、反訴部分: 一、鐿鈦公司請求企龍公司給付前揭㈡所示損害賠償金額經抵銷後之餘額1,413,426 元,有無理由? 鐿鈦公司因系爭M6、M8車削異型螺母有瑕疵,得向企龍公司請求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共計3,016,414 元,已如前述,經鐿鈦公司抵銷企龍公司系爭貨款1,614,035 元後,尚餘1,402,379 元,故鐿鈦公司反訴依民法第227 條規定,請求企龍公司給付1,402,379 元,及自102 年3 月28日(即鐿鈦公司102 年3 月27日反訴狀繕本送達企龍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鐿鈦公司逾前揭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從而,反訴原告鐿鈦公司反訴依民法第227 條規定,請求企龍公司給付1,402,379 元,及自102 年3 月28日(即鐿鈦公司102 年3 月27日反訴狀繕本送達企龍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前揭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本件反訴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反訴原告鐿鈦公司勝訴部分,於法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反訴原告鐿鈦公司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舉證,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 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