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企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4,0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02,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