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8號

返還裝潢補助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告
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有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被告
這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英濠
被告
吳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裝潢補助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承受訴訟人即原告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富有,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陶禮明,惟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之民國(下同)102年7月11日已變更為李富有,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李富有並已於102年10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首開規定無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