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竹發
- 被上訴人
- 蔡龍興
- 被上訴人
- 王稱賢
- 被上訴人
-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8,3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