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2號
- 原告
- 莊素日
- 被告
- 建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銘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3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