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號
- 原告
- 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達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堂律師
- 被告
- 吳惠甄
- 被告
- 吳政隆
- 被告
- 吳王雪犁
- 被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19台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應由「373」㎡更正為「34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事判決頁第19台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373㎡,因面積繕打錯誤,應更正為343㎡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