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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1號

履行土地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宗賢高英賓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號

原告
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告
吳惠甄
被告
吳政隆
被告
吳王雪犁
被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19台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應由「373」㎡更正為「34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事判決頁第19台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373㎡,因面積繕打錯誤,應更正為343㎡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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