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5號
- 上訴人
- 全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