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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張家禕訊聯醫事檢驗所黃郁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張家禕 法定代理人 張信介 兼法定代理 劉葆卿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訊聯醫事檢驗所 法定代理人 王絮孜 被   告 黃郁涵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邦魯(Sui, Pan-Lu)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參 加 人 醫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若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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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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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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