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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告
謝明真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被告
鼎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複代理人
林秉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6月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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