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被   告 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冷氣機買賣合約書第12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發生之訴訟,雙方及甲方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冷氣機買賣合約書影本在卷足憑。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珮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