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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 原告
    蔡芬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蔡芬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提起反訴。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7日本院102年 度重訴字第154號繳納反訴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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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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