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蔡芬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提起反訴。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7日本院102年 度重訴字第154號繳納反訴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