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 反訴原告
- 蔡芬芬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暘鈞律師
- 反訴被告
- 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柱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村律師
- 反訴被告
- 蔡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反訴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原告所陳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00 元,系爭土地面積為5 平方公尺(計算式:1 +1+1 +1 +1 =5 ),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000元(計算式:5 ×6,400 元=3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原告所陳報系爭民生段443 、444 、445 、446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00 元,系爭梧棲段285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4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元(計算式:4 ×6,4 00元+1 ×29,400=55,000元)」;關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668,600元(計算式:32,000+59,696,600=59,668 ,6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09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691,600元(計算式:55,000+59 ,636,600 =59,691,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36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