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蔡芬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宗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6,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284
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24,86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57,636元,合計70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