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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謝慧敏

  • 上訴人
    蔡芬芬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 蔡芬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6,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284 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24,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636元,合計70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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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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