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謝慧敏
- 上訴人蔡芬芬、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 蔡芬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6,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284 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24,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636元,合計70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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