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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告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賴德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陳明本件依連帶債務關係請求,是否與公司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或該條立法意旨有違?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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