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利堅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45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3,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