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利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國 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45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3,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