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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美利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45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3,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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