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鄭建銘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香港商標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才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7日送達(上揭裁定於103年11月27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經10日於103年12月7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