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臺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忠明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閔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美津
- 被告
- 上發行即吳德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佳玲
- 被告
- 仙知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德宗
- 被告
- 盧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