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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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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峰南

      賴麗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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