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 上訴人
- 鑫達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6,385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7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