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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原告
謝田益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告
丞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鉯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再開辯論,請被告於開庭前對於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有漏水狀況,被告之給付未符合債之本旨一節,及原告主張將本件漏水部分送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部分,具狀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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