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育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忠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