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廖育斌
- 上訴人即、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忠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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