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芬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貝里斯商威麟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5,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