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上 訴 人 臺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 即原審原告 法定代理人 詹若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4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320,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3,5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