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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扣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陳文爵黃裕仁李婉玉

  • 當事人
    臺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若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 第493號返還扣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72,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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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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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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