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原告
- 葉碧玉
- 訴訟代理人
- 曾厚嵩
- 被告
- 威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瑞
- 被告
- 江顯耀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