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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告
葉碧玉
訴訟代理人
曾厚嵩
被告
威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瑞
被告
江顯耀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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